1 总则


1.0.1 为在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和发展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应由混凝土、型钢、纵向钢筋和箍筋组成。
1.0.3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是把型钢埋入钢筋混凝土中的一种独立的结构型式。由于在钢筋混凝土中增加了型钢,型钢以其固有的强度和延性,以及型钢、钢筋、混凝土三为一体地工作使型钢混凝土结构具备了比传统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大、刚度大、抗震性能好的优点,与钢结构相比,具有防火性能好,结构局部和整体稳定性好,节省钢材的优点,有针对性地推广应用此类结构,对我国多、高层建筑的发展、优化和改善结构抗震性能都具有其重要的意义。
        本规程是在对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进行了系统的试验研究和大量工程试点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国外有关的技术规定制定的。
1.0.2~1.0.3 国内外试验表明,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在低周反复荷载作用下具有良好的滞回特性和耗能能力,尤其是配置实腹型钢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延性性能、承载力、刚度,更优于配置空腹型钢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因此,本规程主要针对配置实腹型钢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设计方法和连接构造作出规定,其适用范围为非地震区和设防烈度为 6 度至 9度地震区。
        基于对型钢混凝土梁的疲劳性能未作研究,本规程不适用于疲劳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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